建筑工人群體意外保險,又稱建筑工人群體意外傷害保險,適用于年齡在16至65歲之間,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或正常工作的人,在建筑施工現場的施工管理或操作以及隨施工人員進入。建立勞動關系法律關系可視為被保險人參加保險。
建筑企業施工人員或者其他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集團的集體事故保險的被保險人,可以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
保險責任對于保險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我們要注意一些關于保險責任的相關知識,在保險責任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在建筑工地、裝修工地或者指定的建筑居住區遭受意外傷害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下列保險責任:意外死亡保險費。
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直接和單獨的事故死亡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建設單位集體事故保險單規定的被保險金額向被保險人繳納死亡保險費,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意外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主險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將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載明的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保險公司給付各該項殘疾保險金之和。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險對于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
該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保險公司支付上述意外傷殘保險費的金額,以保險單規定的被保險人數額為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的累計金額達到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的,除保險單規定外,主要保險單應包括被保險人因一次或多次意外傷害造成的身體殘疾,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由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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