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先生遇到了一件奇怪的事。他為他的卡車投保了車輛保險,但是他沒有預料到付保險費和到達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會有很短的時間差,但不幸的是,事故發生在這個時間差,鄭先生的索賠因此被保險公司拒絕。鄭先生拒絕受理,保險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日前,記者獲悉,鄞州一審法院裁定本案保險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9月22日向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保險單。同日,雙方簽訂自用卡車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限為2004年9月27日至2005年9月26日。2004年11月21日,鄭先生的卡車與一輛公共汽車相撞,造成兩輛汽車損壞,車上許多乘客受傷。經交警鑒定,程先生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鄭先生說,事故發生后,他花了8000多元修理自己的車,另外還要為受傷的乘客支付對方的公共汽車維修和醫療費用。事故發生時,他暗自慶幸自己及時買了車輛保險。然而,當他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他不再高興了。保險公司發給他一份不予受理的通知,以保險費是在保險期滿之后才支付的為由拒絕支付索賠。
鄭先生覺得奇怪,他明明記得自己在投保當天,就把所有保費交給了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業務員還開給他一張發票,發票上的日期是2004年9月22日,但保險公司卻拿出他們公司的抄單告訴鄭先生,在他們的電腦記錄里,鄭先生的保費是在2004年11月25日交進來的,而車禍是在11月21日發生,剛好在交清保費的前4天,也就是說,保險費是在出險之后才全部付清的。根據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的第3條保險費交清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談判毫無結果。去年12月19日,鄭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8038元。鄭先生手中的關鍵證據是2004年9月22日的自用卡車保險單和同日為保險業開具的一張特別發票。庭審中,保險公司對鄭先生提供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卻提出,根據保險行業慣例,保險發票一般都是在出具保險單的同時開具的,發票上的日期不能代表保費在開票當日交清,保險費的交納日期以電腦系統顯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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