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通知中明確指出,高額保險、低額賠償、無責任、無賠償等備受爭議的保險條款將被重新規范,部分保險公司將被允許自行定價。與現行汽車保險條款相比,草案明確規定,車輛按實際價值投保,而不是按新車的現行購買價格投保。此外,駕駛證失效或審驗未合格、改變使用性質未如實告知等14項有爭議的免責條款將被刪除。這意味著,實行了5年的全國商業車險費率統一制定模式將被終結,對車險高保低賠等潛規則,將不再既往不咎。目前,《通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已經結束,新方案有望于明年正式實施。
今年以來,汽車保險市場不斷震蕩。今年3月,中央電視臺每周質量報告揭露了汽車保險業保險費高、賠付低的問題,引起了業內的廣泛關注,消費者將相關條款轟炸為國王條款。所謂高保低賠是車主對新車價格保險的汽車損壞,但在全部損失賠償中,保險公司只根據車輛的實際價值來支付。3月29日,保監會下發了《關于開展完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制度調研工作的通知》,對車主關心的高保低賠、無責免賠等問題進行調研。此次《通知》就是調研的結果,《通知》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人協商約定保險金額。
記者了解到,在引入新規定之前,車輛損害保險的保險價格大多是以購買新車價格為基礎的,保險公司的解釋是,在車輛脫離危險后,保險公司將支付新配件至車主,而不是所有者相同的舊零件折舊,因此,根據購買的價格,新車的價格可由車主在車輛保險后完全補償。
針對行業內普遍存在的高保低賠現象,《通知》規定,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應當按照市場公允價值確定車輛實際價值,確定實際價值時,可以參考行業協會制定的折舊率;保險公司應當與投保人協商確定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除了高保險和低賠償的現象外,非責任豁免是汽車保險業的又一棘手問題。根據這一規定,許多車主必須長期承擔事故責任,以避免任何賠償。在目前的車險理賠過程中,如果投保車輛在事故中無責,車輛損失將由對方承擔;如果事故雙方都是機動車且都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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