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財產必須放在保險地址房內,室內應參照房屋內部。走廊不應算在室內,存放在院子里的自行車不是室內的。李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并增加了盜竊搶險、現金珠寶盜竊搶劫險。保險單規定的保險金額為12000元(其中現金保險金額為1200元)。保險期限為2001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5月23日,李的家被偷了。李立即向公安部門報告后發現,并通知了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李家的防盜門被撬開了。丟失物品及現金有:數碼照相機一部(價值5000元),珍貴郵票若干張(價值3000元),高級皮鞋一雙(放置樓道里,價值500元),現金1000元,放在樓下院子里的自行車一輛(價值500元)。共計損失金額10000元。
保險公司的理算結果是:經過核對發票發現,數碼照相機為當年購買,所以不扣除折舊,按照原價5000元賠償。由于附加了盜搶險及現金、首飾盜搶保險,依據條款對丟失的現金1000元全額賠償。皮鞋、自行車和郵票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不予賠償。理算后的賠償金額為:數碼照相機5000元,現金1000元,共計6000元。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中保險標的的規定。根據《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的規定,位于保險單規定地址內的家庭財產,應當在被保險標的的范圍內,被保險標的為房屋、室內用品、室內用品。可見,保險財產必須放置在保險地址室內,李某家住樓房,保險地址填寫的是李某家的單元門牌號。所以,該案的室內就應指住房內部。樓道不應算作室內,存放在樓下院子里的自行車也不算做室內財產。因此,對皮鞋和自行車不能進行賠償。另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對不屬于保險標的的家庭財產進行了列明,其中包括郵票、有價證券、書籍等物品。所以,本案中對郵票的丟失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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