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保險意識的加強,買保險成為消費者的新選擇。但保險是專業的金融產品,在買保險的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問題。
李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家庭財產綜合保險并附加了盜搶險及現金、首飾盜搶保險。保單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為12000元(其中現金保險金額為1200元)。保險期限自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2月28日止。
2001年5月23日,李某家被盜。李某發現后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并通知了保險公司。經查勘現場發現:李某家的防盜門被撬開。丟失物品及現金有:數碼照相機一部(價值5000元),珍貴郵票若干張(價值3000元),高級皮鞋一雙(放置樓道里,價值500元),現金1000元,放在樓下院子里的自行車一輛(價值500元)。共計損失金額10000元。 保險公司的理算結果是:經過核對發票發現,數碼照相機為當年購買,所以不扣除折舊,按照原價5000元賠償。由于附加了盜搶險及現金、首飾盜搶保險,依據條款對丟失的現金1000元全額賠償。皮鞋、自行車和郵票不在保險標的范圍內,不予賠償。理算后的賠償金額為:數碼照相機5000元,現金1000元,共計6000元。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中對于保險標的的規定。按照《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的規定:“座落于保險單所載明地址內的家庭財產,在保險標的范圍內”,同時列明保險標的為房屋及室內附屬設備、室內財產。/考試大/收集/可見,保險財產必須放置在保險地址室內,李某家住樓房,保險地址填寫的是李某家的單元門牌號。所以,該案的“室內”就應指住房內部。樓道不應算作“室內”,存放在樓下院子里的自行車也不算做“室內財產”。因此,對皮鞋和自行車不能進行賠償。另外,《家庭財產綜合保險條款》對不屬于保險標的的家庭財產進行了列明,其中包括郵票、有價證券、書籍等物品。所以,本案中對郵票的丟失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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