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外經濟的發展,中國的勞務輸出日益增多,這些人員中有些人到國外工作,履行我國有關部門與外國承包商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些人直接去國外工作,與外國承包商簽訂協議。一般來說,這些人員有人身傷害和死亡的危險。根據合同,此類風險是承包商的責任。
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和國際慣例,我國外貿部門作出了原則性規定: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我方派出的建筑施工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應當在國內投保,勞動合同應當明確,由我們派遣的人員的人身傷害保險應由派遣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保險費應由國際方按照國際通用水險投保分期付款。因此,保險公司的重大合同項目應派人參與保險問題的談判。
(一)保險責任和附加險。國外勞務人員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由保險公司為意外傷殘或死亡(或意外傷害后180天內因意外傷害而死亡)提供賠償。
人身意外保險附加醫藥費保險:被保險人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而使身體傷害所需的醫藥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憑被保險人提供的由當地醫院出具的單證付款。
附加疾病所致傷殘死亡險:此附加險負責人身意外險所包括的責任范圍之外,對被保險人因疾病引起的傷殘、死亡、保險人也負責賠償,但對被保險人的原患疾病引起傷殘不負責任。
附加第三者責任險:出國勞務人員從事有關業務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殘或死亡、財產損失所引起的索賠,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償的金額,根據當地法院的判決或調解,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此項責任亦應由承保商投保。
(二)保險金額。
1.人身意外的保險金額一般可以按每個工人3年的工資總額作為投保金額,也可由投保人在此基礎上提高或降低,也可根據外商提供的保費來擬定保額。
2.醫藥費的保險金額以每個工人為計算單位,具體金額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3.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視具體情況而走,一般以每張保單累計責任限額計算。
(三)索取賠償。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遭受意外傷害,投保人須在15天內以書面通知承保公司(可在國外向承保公司發送電傳或電報),被保險人如意外身故,投保人或其受益人須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
綜上所述,涉外保險險種的非水險部分可由下表來表示:
到目前為止,我國涉外保險約有100種。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我國對外交往和經濟活動的擴大,與國際接軌的保險范圍將日益擴大,并相繼出現。關心保險又渴望了解保險的公眾,一定會趕上社會各方面保險發展的最新動態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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