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3年6月買了一份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單。主要風險是大病保險,附加險是住院保險。一月,我因急性肺炎住院。我在入院前給保險經紀人周牟打了電話。由于個人原因,他離開了保險公司。所以出院后,我把醫院的病歷、原始發票和診斷文件等相關信息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誰知道他們的答復是因為我的醫院不是在保險合同中列出的指定醫院,他們根據合同作出拒絕賠償的決定。我不同意。首先,保險代理人沒有告訴我什么時候我買了保險合同,我需要去一個指定的醫院。第二,在我的保險合同沒有結束時,我的服務人員已經離職,而保險公司并沒有給我委派新的業務人員,導致我的后續服務無法跟上。這些原因才導致我在選擇醫院的時候沒有按照合同中要求去做。
令人滿意的回答:鑒于您反映的情況,我們聯系了保險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和相關專業法人。一般來說,被保險人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所需的醫院是區級或以上的公立醫院,包括區級和縣級公立醫院。但是有些情況要注意,現在一些保險公司推出的一些醫療險種有指定的醫院,這些指定醫院會在保險合同中有相關介紹的,也就是說,在購買這類險種的時候,發生保險事故要到指定醫院去治療才可以申請理賠。
對于你提到的兩個異議,一個是所謂的推銷員沒有告訴你在醫院就診時去指定的醫院,這并不足以說明你為什么沒有選擇一個指定的醫院;因為保險公司沒有指定新的服務。人員,由于您的地址、聯系方式發生了變化,保險公司多次與您聯系全部失敗,導致服務人員未能為您做后續服務。筆者在這里提醒廣大保戶,要常常與保險公司保持聯系,從而確保自己的保險權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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