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是我們大家都非常熟悉的一種保險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由政府制定并由雇主和雇員共同參與的一種社會保險。它根據雇主和雇員的承受能力決定人民的基本醫療保險水平。它具有普遍性、互助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基本醫療保險是醫療保障制度的基礎。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貫徹全市包袱、共同繳費、統籌規劃的原則。個人賬戶與綜合資金相結合的原則,可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基本醫療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門診、急診、住院費用。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們一起來了解相關知識。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的范圍》和《本標準規定的支付標準》的規定報銷。
個人帳戶是與我們每一個人息息相關的,它關乎我們的切身利益,個人帳戶支付下列醫療費用:門診、急診的醫療費用;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下列醫療費用: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觀并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但急診除外;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它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者因其它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治療的;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付的。
企業職工因工負傷、患職業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在一個結算期(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比例分擔。
為減輕腎透析、腎移植、惡性腫瘤和精神病患者的負擔,保障其基本醫療保健,部分藥品將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如腎透析患者在門診就診的疾病需要、相關藥物的檢查、治療和使用;腎移植患者在門診就診后進行抗排斥治療的疾病需要、相關藥物的檢查、治療和使用;惡性腫瘤患者在門診進行放射治療、化學治療期間,因病情需要,使用輔助性治療的中藥費用也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此外,精神病患者將獲得更優惠的條件,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點專科醫院及綜合醫院精神科病房住院,一年內只收取一次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費用,并減收起付標準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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