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9年3月,陳某向其縣保險公司申請了一輛東風東風牌轎車的汽車損壞保險和第三方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十一月,陳把汽車賣給了個人運輸公司王某。隨后,陳委托王先生到保險公司進行更正。保險代理人找到了汽車保險單的存根后,給了王先生一張保險憑證。12月該車出險,造成車損第三者人身傷害,經濟損失達19800元。王某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在處理此案時發現王某未辦理過戶批改手續,以此為由拒絕全數賠付損失,但考慮到王某不存在騙取保險金的圖謀,愿通融賠付其經濟損失5000元。王某不服,以擁有的保險證為根據,起訴到法院,審判結果是原告敗訴。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原車主(陳某)已經向汽車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方責任保險,但保險公司向王某提供了保險憑證,但由于沒有合同轉讓的糾正程序,根據相關法律知識。保險合同轉讓無效,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支付此款。案例。理由有四:1、該保險合同的客體已隨投保人陳某的出售而自動消失,此保險合同因缺少客體而沒有法律效力。2、此案中陳某在出售保險標的時,要使該合同繼續有效,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對保單簽訂批注后方才有效。否則的話,保險合同從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時即行終止。3、陳某做為東風牌汽車的投保方,未在出售該車給王某前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因此,從陳某向王某出售該車起,保險公司對該車的保險責任也就終止了,無論是陳某還是王某均無權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保險金額。4、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給王某補辦保險證時,保險公司對該東風牌汽車的保險責任早已在陳某向王某出售該車時終止了。即保險公司對該車的保險責任終止在前,王某補辦保險證在后。所以,即使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為王某補辦保險證的過程中有過錯,也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32條和第106條之規定,更不能因此而認定保險公司應對東風牌汽車承擔保險責任。
本案的焦點是保險合同的轉讓,陳沒有按照法律程序轉讓保險合同,自陳賣掉汽車后,陳和王不再與保險公司存在機動車保險法律關系,造成汽車全部經濟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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