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屬于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等6種情況而發生的工傷保險費用,將不納入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考核范圍。這是昨天出臺的《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的內容。《辦法》自本月1日起實施。 據悉,除此之外的幾種情形是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的從業人員,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以及除發生的事故性質嚴重、影響較大,且受到有關行政部門處罰外,10人以下用人單位的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辦法》明確,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分為5檔,每檔的幅度為繳費基數的0.5%。浮動費率上浮后的最高費率不得超過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3%;浮動費率下浮后的最低費率不低于繳費基數0.5%的基礎費率。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