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壽險,支付期限較長,主要基于十年或二十年的支付。在長期的付款過程中,可能發生由于疏忽或暫時缺錢而不及時付款的情況,所以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如何對被保險人進行補救?
我們一起來看看關于這個問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據小編了解到的相關信息就是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申請人自30日內未支付現行保險費的,終止合同。保險人提醒的日期,或者約定期限內60日內未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另外還有規定:“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以上條款有三個含義:第一,未按時支付續保保費的法律后果是中止合同的效力或減少保險金額。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險責任,減少保險金額是不按時支付保險費的補救辦法,不能終止,而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有條件的。保險合同規定的,在合同簽訂時,明確規定不按時支付保險費的解決辦法。其次,按期的“期”是寬限期,指保險人催告之日超過三十日或超過約定期限六十日;第三,在寬限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進行保險給付,給付時可以扣減欠交的保費。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催告不是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部分公司在收繳續期保費時有催告的流程,但大部分公司沒有。對于沒有催告的,投保人不可以認為因為沒有收到催告通知保險公司就無權中止合同。
另外,被保險人若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應在寬限期內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否則過了寬限期可能會因為合同效力中止,而無法正常理賠。
《保險法》中還就保險合同的復效和解除作出明確規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另還有規定:“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細讀以上條款,可以看出合同效力恢復的條件:一是保險雙方達成協議;二是投保人補交保險費。這里要明確的是合同效力中止兩年內保險公司沒有合同解除權;只有合同中止超過兩年后,保險公司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當然如果保險公司到期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保險合同仍處于中止狀態,如無特別約定,投保人仍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復效申請。投保人若申請復效,保險公司有權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和如實告知健康情況。
市保險行業協會提醒保單持有人,由于保費溢價較高,終止保險合同或投降一般會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保單持有人應盡可能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不輕易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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