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0日,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的張濤在一位保險推銷員的動員下,購買了一家200000元的壽險公司,并支付了第一筆保險費。2007年5月18日,張濤在出差時死于車禍。事故發生后,保險受益人張濤的妻子劉佳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并要求保險公司支付200000元的保險費。
保險公司受理此案后,仔細調查了這個案件。調查期間,張濤被保險人沒有進行體檢,違反了保險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定。因此,保險合同無法成立,保險公司作出拒絕賠償的決定。
然而,筆者認為,保險公司未妥善處理該案件,保險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
首先,《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從《保險法》的原理看,保險合同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張濤填寫了“終身壽險投保單”是要約行為,投保單交給保險公司時要約生效。如果保險公司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并將保險單送達張濤時,保險合同成立。
> 本案中,保險公司一直沒有拒絕承保的意思表示,并收取了首期保險費,已構成了對張濤要約的承諾,保險合同成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的承諾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二,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規定是保險公司的內部制度,這些規定在保險合同中沒有規定,也不在投保人告知時,這些規定對投保人沒有約束力。此外,本案中保險事故的發生不是由被保險人自身的疾病造成的,因此,是否進行保險檢查并不影響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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