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保與保險合同解除一樣嗎,退保就是保險合同的解除。更確切地說,主要指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保險人是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保險法》第1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申請退保,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二、投保解除保險的限制有哪些
《保險法》第34條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根據《保險法》第38條規定,在保險責任開始前,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在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可以收繳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但也有例外
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行使解除權。如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27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保險人均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第35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36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53條規定:“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第58條規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補交保險費,恢復合同效力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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