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社會局近日發布通知,進一步完善我省新農保政策。它規定,當當地實行新農村保險制度時,保險人從60歲起不到一年,選擇按月支付,支付至60個月的年份,政府支付補貼按月計算,而當地實施新農保制度時,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按其填表申領待遇的時間作為待遇計發時間,對以前月份不予補發。
退伍軍人的具體規定有哪些呢?他們回家后如何去參加新農保?通知明確規定,在參保期間不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兵役年限視為參加新農村保險的年限;參保期間參保。做好新農村保險的銜接工作,結合計算養老保險繳費期限,將保險費計入新農村保險個人賬戶,按照新規定繼續繳納。新農村保險規定繼續付款。
針對低收入者等貧困群體的支付補貼問題,通知指出,地方政府應對低收入者和五保收入者等貧困群體進行補貼。在新農村保險中,統籌區人民政府應當繳納部分或者全部的最低養老保險費,并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補貼。
通知表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提高政府繳費補貼標準、建立分檔次繳費補貼辦法、設立繳費年限養老金等方式,建立健全激勵機制,鼓勵中青年農民早參保,長繳費,多繳多得。
參保人服刑停發養老金
如果參保人被判刑,如何處理其參保或待遇問題?通知也作了明確規定: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后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享受財政補貼。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被無罪釋放的,可以補繳被通緝、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并按各級財政對參保人參保補助的標準給予補助。
對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待遇;服刑期滿后,養老待遇繼續發放。對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放養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的,養老待遇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羈押期間的養老待遇予以補發。
通知還規定,已征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的新征地農民和被征地農民,按照新農村保險的規定,轉換為支付保險費和開發處理費。發放土地征用農民基本撫恤金。在新農村保險制度實施期間,已經享受土地征用農民養老金的,在原有待遇基礎上增加新農村保險基本養老金;享受老年生活津貼的老年人。停止老年人生活津貼,改變新農村保險基本養老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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