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失業保險是由雇主單方支付的嗎?答:失業保險,失業保險費由雇主和工人共同支付。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
問: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有哪些?(一)失業保險費按照失業前的規定和用人單位繳納一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問: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支付期限是多少?答:雇主和失業前失業者在累計繳費時間滿滿五年以下。失業保險金的最高期限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少于十年,失業保險金的最高期限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問: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怎樣確定?
答: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個人失業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和贍養系數確定,但是失業保險金不得低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問: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嗎?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問:失業人員死亡的有什么死亡待遇?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問:用人單位和失業人員應當按照什么程序辦理?
答: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問: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哪些情況應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一)重新就業的;(二)應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問:失業保險可以跨地區轉移嗎?答:個人跨地區就業,與我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累計支付年份。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