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是一個高危險行業,稍微一點麻痹或者松懈就可能導致嚴重的安全事故,任何國家都無法絕對避免礦難的發生。
在我國,礦難的發生原因更是復雜多樣,既有機械化程度低、安全技術與裝備水平不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低、地質環境惡劣等因素,也有違法開采、違章操作、監管不力等問題,但最根本的還是由于當事人瘋狂追求利益的結果。
一般地,所有的礦難都有三個當事人:礦主、礦工和監管者。可以說,在礦難發生之前,礦主和礦工是通過自由契約結合在一起的,而二者形成契約關系的原因在于對各自利益的追求。
礦難的受害者,關注最多的就是礦工,礦工的身份很特殊,他屬于農民工的范疇,知識水平低,生活水平低,對于保險的認知低,不懂得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了溫飽,解決自己的生存、家人的生存問題,處于最危險的情況下。
話說,現在的保險是遍及各個行業的人,但是礦工身上的保險,卻極其的少?雖然有規定的必須雇主必須給礦工上工傷保險,但是執行的力度是極低的。可以說,在礦工的身上,保險是幾乎沒有的,以至于發生了礦難,一切都沒有了保障。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