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條件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因下述情況之一負傷或死亡的,應到繳費單位所在地社保局醫療保險科(股)辦理工傷登記。
(一)工作時間在本單位從事日常生產、工作;
(二)從事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
(三)經單位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研究及試驗,發明創造或技術改造;
(四)在緊急情況下,未經單位領導指定而從事有益于本單位的工作,或進行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
(五)在本單位從事某種專業性工作而引起職業病達到評殘等級;
(六)在上下班及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傷
害;
(七)因工外出期間,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蹤;
(八)駕駛員工作期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九)在執行本單位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中因
突發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十)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確認為因工致殘舊傷復發。
二、辦理程序
(一)單位發生工傷事故,應按就近便利的原則對傷者進行救治,并在24小時內電話報告社保局。待傷情穩定后,應將傷者轉入社保局指定的醫院進行醫治;
(二)發生工傷事故后15天內,單位應正式向醫療保險科(股)提交《工傷事故報告書》,交代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原因、傷亡者姓名、身份證號碼、傷情、搶救措施等;
(三)在報送正式工傷事故報告書時附送:
1、工傷職工的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書面工傷事故報告書;
3、最少二位以上現場證明人的書面證明書;
4、提供工傷職工的參保編號;
5、第一次入院搶救治療的診斷結論。
(四)醫療保險科(股)在接到《工傷事故報告書》15天內,將對事故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出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認定書》,確認申請人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注意事項
1、發生工傷事故后,單位逾期不報告的,由單位按《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工傷費用。
2、凡未經社保局批準而停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時,由單位按條例規定的待遇項目和標準負擔各項費用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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