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如果保險合同成立,申請人有權終止合同嗎?這是許多人關心的話題。讓我們來看一個例子:2005年4月,王先生為一個保險公司為他剛出生的兒子投保了一個兒童保險產品。今年四月,他委托代理人支付保險費時遭到拒絕,對方說公司有通知。凡投保該產品的投保人,一律要求解除合同(退保),或轉保其他產品。對此,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稱將訴諸法律。最終,保險公司收取了他的續期保費,使王先生之子的保單繼續有效。
毫無疑問,王先生是一個知道誰有權終止保險合同的消費者。根據《保險法》第15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不過,是否任何情況下,投保人都能隨時解除合同?這并不絕對。
在一般合同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在依法成立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合同。但是,就保險合同而言,雖然投保人根據保險法享有單方解除權,但該權利也受到限制。因為《保險法》第15條的前提是:“除非本法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換句話說,如果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投保人不得享有任意解除權,投保人就不能行使此權利。
今年3月,劉女士買了一輛二手車,由于該車去年5月曾投保機動險,期限兩年。而劉女士想另找保險公司投保,因此,她請原車主陪同去原來的保險公司申請解除合同,卻被告知不予辦理。
原來,以前,原車主是通過代理辦理車輛保險事宜,并享受價格優惠,因此保險公司在保險單上明確約定:“由于已享受的福利,保險期間不得退還?!痹谶@方面,當原來簽署保險單時,原來的所有者是被認可的。所以,根據《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盡管劉女士現已成為車主,但因原車主此前與保險公司簽定的合同中已有特別約定,所以在兩年保險期限未滿時,劉女士暫時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耐心等待保險期滿后,才可另選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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