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企業一般會有一個比較特殊的條款,那就是“倉到倉”條款,那么如何充分利用“倉到倉”條款,節約成本,保障自身利益?第一,出口公司申請海運貨物保險時,應作為被保險人,并將保險單的背書轉讓給外國進口商。這樣,我們就可以利用外國投資者支付的保險費,充分利用倉庫到倉庫條款的覆蓋范圍,并保證在沒有支付保險費和其他保險的前提下保證預載階段的風險。
第二,在辦理貨物保險時,進出口公司應通過陸運水運向大陸投保海上貨物運輸的風險,并在海上運輸保險政策中投保。在這方面,保險公司一般可以承保客戶的需求,保險價格也會給予優惠待遇。這樣,避免了在內陸階段延伸到海運過程兩端的附加保險,費用可以節省一半到三分之二。應當特別注意的是,保險單中從內地到港口,又從港口到內地,起訖地點一定要表述清楚準確,以免產生漏保或責任收紛。
第三,如果進口貨物由國內或國內貿易公司交付并集中運往內地,進口公司也應注意將提單和保險單及時轉移到國內直銷商或貿易公司到倉庫到倉庫。除上述貨物運輸保險外,還可使用貨物保險。繼續享受保險保障。第四,進出口公司應注意倉至倉條款的時間界限,盡量在條款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完成運輸任務,如貨物在港口停留時間不能超過60天。另外,在中途要對貨物出售或分配分派,貨物抵達出售或分派地點之后,則超出了倉至倉條款的范圍,須另行購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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