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一家外商獨資公司聘請了高級博士候選人趙擔任副總經理。當時,談到工資,公司說:董事會為你設定了1萬2000元的工資。然而,我們是一家外資公司。工資太高的原因是除了工資之外沒有福利。至于醫療報銷、退休金等問題必須自行解決,公司不負責任。聽了這話,趙博士心里盤算開了:這個公司給我的工資的確是夠多的,可就是將來萬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辦呢?但他轉念又一想:我剛30多歲,一般也不會有什么大病,至于養老問題,現在考慮還為時過早。倒不如趁年輕多掙些錢,實惠。工作以后,趙博士為了解除自己的后顧之憂,每月從工資中拿出1000元,向保險公司投了一份養老保險。這樣一來,他在這家公司工作,也覺得很踏實多了。幾個月后,由于趙博士與董事長在公司的經營管理等重大問題上,產生了分歧,被董事長炒了魷魚。趙博士不服,雙方為此打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趙博士提出了公司未能支付養老保險的問題,認為這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但公司認為你不能支付養老保險費。既然你已經做到了,那就意味著我們的協議已經達成了。你現在沒有權利回去了。另外,你對保險公司沒有養老保險嗎?
養老保險是國家建立的保障退休職工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一種社會保險。勞動法規定的社會保險不同于保險公司的金融保險。主要區別在于:1、前者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時享有的權利,后者不是勞動者享有的權利;2、前者是強制性的,即企業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參加,完全憑企業或勞動者自愿。所以,趙博士自己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養老保險,不能代替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說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光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它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共同義務。
因此,外國公司以高薪取代職工養老保險是違法的。它不僅要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還要繳納政府規定的社會保險,如失業和大病醫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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