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顯示,在2004年,乘客人數發送到111764人,每個火車票都有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而且絕大多數人不知道收費!”26天,一位在北京市法律公司工作的律師黃金榮先生向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出申訴,因為他認為北京市鐵路局侵犯了他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 2005年8月8日,黃先生買了一張從北京到義烏的火車票,票價為203元。黃說,事故發生后,他得知機票包括強制保險費2%的基本票價,約3.98元。然而,當他買票時,他并沒有被告知票價包括成本,而且沒有對火車票的解釋,也沒有其他的書面保險憑證。此外,黃先生說,自己所投保的保險人是誰、保險涵蓋的范圍是什么、如何進行索賠等重要事項自己都未被告知。 因此,黃要求法院確認北京鐵路局未能履行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在不知不覺中退還保險費,并承擔訴訟費用,保險費為何相同? 黃先生還認為,保險費的收取原則是按基本票價的2%計算,這意味著旅客因購買的車票票價不同而繳納的保險費是不同的。但是,根據《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旅客發生意外傷害,其享受的最高保險金額卻是相同的,即兩萬元。這不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強制保險方式不符合保險法 黃先生的代言人表示,2005年9月26日,黃先生已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遞交了《請求對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進行審查并撤銷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申請書。他認為,鐵路票價中包含的基本票價2%的保險費顯然是強制保險。但是這種強制保險的方式已經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自愿的法治精神。 第二十六日上午,北京鐵路局表示,每張火車票都含有保險費。檢查機票后,保險理所當然會生效。此人說,他不知道鐵路局因此被指控,“我們有專門的法律事務部來起訴。”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