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頻頻發生,導致了保險糾紛層出不窮。業內人士認為,車主不僅要為汽車投保適當的商業保險和風險保險,而且要為自己的商業保險提供相應的保險。
深圳的李某駕駛一輛小公共汽車進入一個非機動車道,撞上了騎自行車的劉某。劉某去世了。據交警部門介紹,李負責酒后駕車。據此,劉的家屬要求李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支付超過20元的死亡賠償金。保險公司認為李是酒后駕車,是免賠條款。
然而,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從酒后駕車事故中扣除?保險經紀人李解告訴記者,無論肇事責任人是否對交通事故負責,保險公司必須按照《機動車交通強制險條例》的具體要求賠償責任。責任和具體規定的強保險條款。至于酒精,取決于是否達到醉酒的標準。如果沒有醉酒的標準,保險公司必須賠償。如果滿足醉酒標準,保險公司也應先賠償,然后根據《保險條例》第22條從甲方負責賠償。
有人擔心,在強制交通保險的范圍內,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支付醉酒司機的費用來減少醉酒司機的違法犯罪成本。李解認為醉酒駕車的受害人不存在放任的過錯,而普通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和醫療救助權益的最基本保護也沒有區別。如果硬性區分肇事人的過錯種類而使受害人基本權益受到傷害,才真正違背了交強險設立的初衷。這種賠付不會縱容司機,因為沒有人為了肇事而犯罪,且其第二年的保費會大幅提高。
李解認為,建立一個強大的風險的目的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第三人能夠及時得到賠償,特別是在人身傷害中的賠償,從而避免諸如個人補償能力、客觀因素、財產狀況、信用程度和保險范圍。獲得最基本的醫療救助,最終導致更深層次的家庭悲劇甚至社會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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