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即企業的名字、字號,是一個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并能被社會所識別的標志。私營企業的名稱當符合以下要求:(1)企業名稱應當包括以下幾個部分:字號(商號)、所屬行業(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前應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并在該行政區劃范圍內享有專用權,同行業企業的名稱不得相同。(2)一個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并且該名稱應當由登記主管機關予以核定。未經核準登記的名稱不得使用。企業公章、銀行帳戶中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核準登記的名稱相一致。(3)企業不得使用下列名稱:對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名稱;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以外國文字或漢語拼音字母組成的名稱;以數字組成的名稱等。此外,在一般情況下,企業不得使用黨政機關、軍隊和社會隊體的名稱,也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經注冊的著名商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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