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1)醫療費用是根據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醫療費用和醫療費用計算的,但不包括原發病的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1、醫療費用按照法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包括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中西藥、住院費、醫療機構護理費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的規定,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準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患者經醫院治療已痊愈后,沒有必要再住院治療的,應當立即出院。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的,繼續住院的費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聽證損害賠償案件的案件中,規定醫療費用還包括其他機關功能培訓費和適當的化妝品費,僅供參考。
2、原發病醫療費用是指非醫療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療本身原有疾病的醫療費用。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審查:(1)以醫療事故發生的時間判斷。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2)以處方藥品和治療項目判斷。凡用于治療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損傷的藥費、檢查費、治療費等為原發病醫療費用。但上述原則也不完全盡然,如以時間判斷為例,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為原發病醫療費用,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反之卻不必然,因為醫療事故發生后,往往兩種醫療費用會同時交混發生,即在治療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損害的同時,也在治療患者的原發疾病,特別是當患者的原發病為重危疾病、而醫療事故只給患者造成較輕傷害(如四級醫療事故)時,單純以時間來劃分,將醫療事故發生后的所有醫療費用視為非原發病醫療費用,顯然有失公平。出現爭議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界定,必要時可通過司法鑒定部門單純就醫療費用予以鑒定。
3、論繼續醫療問題。醫療事故的結果是,在醫療事故處理階段,患者的人身損害是不可能治愈的,因此規定規定繼續治療費(也稱連續醫療費、預期醫療費和醫療費兩階段)。病人:完成后,需要繼續治療,按基本醫療費用付費。首先,通過分析該立法用語可理解為,在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時(即結案時),對患者尚未發生的續醫費不能以一次性結算的方式予以給付。因為續醫費是指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者未來治療的費用,由于患者的體質、病情差異和各醫院等級、技術水平、收費標準的不同,無法確定續醫費數額,任何醫療機構或鑒定部門的估算都是不準確的,必然會損害醫患一方的利益。故條例規定續醫費的主張是在結案后;其次,是否需要繼續治療,應以專家鑒定組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為依據;其三,繼續治療費按照基本醫療費用計算支付。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基本醫療的具體范圍和項目,按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衛生部法制與監督司、衛生部醫政司組織編寫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百問》中解釋:1998年國務院做出了《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展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各地確定了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范圍和標準等,基本醫療費用的范圍和標準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省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但是,由于該條款操作起來較為復雜,加之法院系統對該規定本有抵觸情緒(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唐德華、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法學博士楊永清編寫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理解與適用》一書第379頁基本醫療費用問題一節),筆者擔心今后法院在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可能會對患者的繼續治療費問題采取實報實銷的處理方式,甚至根據案情一次性判決(見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一)款)。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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