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門診治療的處理:對選定的社會中心(包括緊急情況)的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險和住院保險參保患者的門診(包括緊急)費用進行處理。符合下列規定:1.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的,分別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按80%和60%的比例支付;
2.在基本醫療保險目錄中,醫療和醫療物品或醫療材料的價格低于120元,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90%;單項項目的價格超過120元,社區門診支付120元。
3.被保險人需要到結算醫院批準的其他定點醫療機構辦理非結算醫院的醫療費用或緊急醫療費用,90%的費用報銷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根據本文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支付給每個住院醫療保險參保人的門診醫療(含急診)費用,總額最高不得超過800元。
二、綜合醫療保險償付標準
1、享受住院醫療保險;
2、個人帳戶支付門診基本醫療費用和門診使用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診療項目的費用;
3、個人帳戶用完后,其在醫療保險年度內超過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以上的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自付30%;
4、門診特殊檢查治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
5、個人帳戶積累額達到1個月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超過部分可用于支付自費藥,或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范圍內的非處方藥品。
6、綜合醫療保險參保人在本市定點社康中心發生的醫保目錄內的門診藥品費用,70%由個人賬戶支付,30%由統籌基金支付,但患門診大病的按大病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償付標準
1、超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的基本醫療費用;
2、住院補充醫療保險目錄中規定的藥品使用費和住院期間的局部補充醫療保險待遇項目。以上費用由當地補充醫療保險基金85%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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