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社會保險法草案第22條對基本醫療保險進行了專門的醫療保險制度,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關心。
草案規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應與家庭支付和政府補助相結合。六十歲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支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嚴重殘疾人和老年人,由政府補貼。草案還提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一標準,合并實施。
對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草案明確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已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支付,職工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規定繳納。草案還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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