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上流動人員的增多,一些關于流動人員的制度保障就逐漸的出現和完善了,從7月1日開始,流動就業人員在廣東省內醫保轉移,將互認繳費年限。廣東省人社廳、財政廳日前下發了《關于印發廣東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下稱通知),規定廣東省內醫保轉移,繳費年限予以累計計算。
《通知》明確指出,統籌區域內的參保人員在不同的統籌領域參與支付醫療保險的員工應相互承認,累計計算。但繳費年限不重復,醫療保險待遇不再重復。同時,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職工醫保關系時,只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統籌基金不轉移。《通知》適用人群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廣東省參加職工醫保,因流動就業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職工醫保關系的個人。
醫療保險關系應轉嫁,如何計算退休后的醫療保險待遇。通知還規定,在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應當符合退休待遇規定的年限,并同時進行。有必要參加治療的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為10年。符合上述條件的,參保人在最后參保地享受醫保待遇;不符合條件但在曾經參保的地方滿足該條件的,可在曾經參保地享受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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