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行政區域內無法直接按照工資總額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建筑施工、小型服務、小型礦山等行業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單位職工單獨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根據用人單位的用工特點,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為建筑施工企業中標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造價的20%,繳費費率為1.2%;小型服務企業、小型礦山企業以自治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個人繳費基數乘以參加工傷保險時報備核定人數為單位繳費基數,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分別為0.5%、2.0%。
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不得以捆綁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為由,拒絕其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納入按項目繳納工傷保險費范圍的職工發生工傷,工傷職工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自愿解除或依法終止勞動關系的,在工程竣工驗收交付時,應當按規定標準一次性結清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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