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比例上限是中國保監會投資連結保險精算規定。保險公司只能收取7種費用:初始成本、差價、死亡保險、保險單、資產管理、手續和退款。
第一批產品交付的基本保險費的初始成本比例不超過50%,第二年不超過25%,第三年不超過15%;批發產品5萬元以下的初始成本上限為10%;超過5萬元和5%元;保險費的初始成本不應高于5%。
保險公司不得以一定比例的保險單賬戶價值收取管理費。它應該是與政策賬戶的價值無關的固定數額,這可以在政策的第一年和持續的一年中有所不同。同時,保險公司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收取的銷售和銷售價格的2%和年度資產管理費。
了解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于10月1日起施行,規范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為,防止銷售誤導愈演愈烈。
根據《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在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中演示保單利益時,投連險的高、中、低三檔假設投資回報率分別不得高于7%、4.5%、1%。
投保人發現自己遭到誤導以后,可以在猶豫期內及時解除合同。其中,選擇在猶豫期內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除保單工本費和資產管理費以外,保險公司應當退還賬戶余額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項費用;選擇猶豫期滿后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的投保人,保險公司應當退還除保單工本費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險費。
不當的消費保險也可能造成保險金額的浪費。根據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要求,連續保險產品交付的基本保費不得高于死亡保險金額除以20的金額,不得高于6000元人民幣。保險公司對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險人銷售有多張同一產品的投資連結保單的,所有有效保單的基本保險費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幣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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