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市鹿城區法院裁定保險公司霸王條款無效,責令被告支付原告5776.4元的保險賠償金。今年1月8日,溫州甌海安達鞋底廠C10255小客車與鄭某市104國道市區段的拖拉機相撞。客車嚴重受損,交警部門發現鄭是事故的全部負責人。小客車花費修理費6196元。此前,該小客車已在溫州市某保險公司投了一定數額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金,安達鞋底廠要求該保險公司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本次事故中被保險人的責任率為零,因此保險車的損失為零,安達鞋廠的車輛維修損失費用應由事故負責人鄭承擔。鹿城區法院認為,根據《中國保險法》,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與保險人責任的免責條款有關時,應當對被保險人作出明確的解釋。“無賠償責任”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況且,該保險公司在向安達鞋底廠簽發保單時,所附的《保險條款》有關條文對保險車輛損失賠款的構成,沒有以任何方式促使他人引起注意,并且列在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之外,所以該條款在本案中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該保險公司必須向安達鞋底廠支付足額賠償金,而后可向第三者、事故責任人鄭某請求賠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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