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體改委的安排,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江西省體改委、勞動廳、經委以及南昌大學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的失業保險問題調研組,重點在南昌、九江、撫州等地進行了為期近1個月的專題調研。總的來看,無論是企業界還是政府各有關部門,都認為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失業保險制度非常必要。但由于我國社會失業保險制度在理論上和實踐上處于初步探索的階段,加上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形成的社會保險福利制度以及職工的觀念、心理、習慣等多種復雜因素的影響,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進程較為緩慢,仍存在許多必須加以認識和妥善解決的難題。
目前失業保險基金的保障功能不足,不利于失業控制標準的適度提高。應多渠道開拓資金來源,提高基金的支付水平和承受能力
失業保險基金的保障功能不足,首先表現在保險金的支付水準偏低。
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4.6%,保障的總體水平達到中低等收入國家的上線。但從結構上看,住房、養老等項開支所占比重較大,失業保險僅占全部社會保險支出的1.89%,許多企業內待崗隱性失業人員的收入即使相當微薄,絕大部分還是不愿意加入領取社會失業救濟金的隊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認,保險金支付水準過低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按照國際勞工組織頒制的168號公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救濟金,應不低于原收入的50%,這一約定,就低收入國家失業人員所能領取的救濟金來說已經很低微了,更何況我國很多地區并未達到這一標準。根據國務院1993年頒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標準為相當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150%,按當年江西省社會救濟金標準計算,省內失業人員所能領取的失業救濟金僅5467.5元,若取其平均值,約為1992年全省城鎮居民維持最低生活線月收入78.36元的77.5%。最近,江西省民政部門擬將社會救濟標準由45元提高到70元,失業救濟金的給付也就相應增至84105元,若取其平均值,與全國1993年城鎮居民94.2元/人月的貧困標準大致持平。考慮到失業者的贍養系數,尤其是考慮到社會救濟標準調整的滯后性,可以認為,現行失業救濟標準不敷失業者最低生活的需要。
此外,由企業辦社會等因素所給予職工的隱形收入和福利性收入(如住房、醫療、子女入托、就學等等)也是職工難以拋舍的。這些收入在失業救濟金中無從體現或者所占分量很低,這就進一步造成失業救濟相形見絀的窘況。
綜上所述,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標準是完全必要的。我們認為,失業救濟金以城鎮職工人均月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發放比較合適,其下限應不低于城鎮居民維持最低生活線的收入水平。
其次,失業保險基金的保障功能不足,還表現為基金所能承受的失業率過低。1993年,江西省城鎮職工平均月工資額為208元,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人數為166.5萬人,如按工資總額1%收繳,據測算,全省一年收繳的失業保險基金為4157.4萬元,其中可直接用于發放失業救濟金、醫療費、生活困難補助等費用的資金為3055.7萬元,失業保險的承受能力為1.3%。若按5%的失業率計算,直接用于發放失業救濟金等各項支出的資金應增加到11752.7萬元,收繳的保險基金則應達到15990萬元,以此而論,現在所能收繳的保險基金實在難敷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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