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1.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
2.被保險人身故;
3.本合同按照第3.3款的規定處于交清保險單狀態且保險單賬戶價值降為零或出現負值;
4.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的保險合同或保險責任終止的情形。
猶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書面簽收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您享有10日的猶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間閱讀本合同。如果您認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該10日的猶豫期內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寫解除保險合同申請,并連同保險單原件、保險費交費憑證、您的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與解除本合同有關的材料,一起在該猶豫期內送達給我們。自您書面申請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們自始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們將無息退還您已交的全部保險費。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在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合同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可以口頭或書面詢問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您有義務如實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我們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將退還保險費。
前項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本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我們在本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本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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