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是指職工在患病時,能得到目前所提供給他的、能支付得起的、適宜的醫療技術。醫學診療技術是不斷發展的,一些高新技術和藥品往往需要支付高額費用。如果經濟條件不允許,而又確定了過高的保障水平,勢必造成醫療保險基金超支“出險”,使醫療保險制度無法運行,結果是廣大職工得不到基本醫療保障。確定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有多種可選擇的目標:
(l)保障全部醫療需求;(2)保障大部分醫療需求;(3)保障既定的醫療需求;(4)保障基本醫療需求。把“保障基本醫療需求”作為確定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目標,首先是依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人口多,經濟發展落后,沒有滿足更高需求的經濟能力;
其次是借鑒了福利國家的教訓—福利的剛性原則和泛福利政策造成了沉重的財政負擔;同時也總結了我國醫療保險發展的歷史經驗——過高的保障水平承諾實際上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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