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積金提取的問題,根據《條例》第四章的第二十四條: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款余額。臨汾住房公積金查詢賬戶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買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然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符合條件的方予提取。并不是年年交年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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