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李先生為王女士買了紅利人壽保險,并選擇銀行繼續付款,年費超過3000元。每年的付款日期是8月2日。2008年8月5日王女士因癌癥去世,保險合同也隨之終止。李先生去保險公司結算領取保險金時發現,2008年的保費已經通過合同約定的銀行進行了代扣。他認為母親去世日期只比約定繳費日期超過了3天,卻依舊要繳1年的費用,似乎有點冤。他希望保險公司是否可以退還部分保費,同時應該將今年的分紅提前給他。
那么,不需要支付一天的保險費來支付保險費嗎?可以提前獲得獎金嗎?于是,記者咨詢了保險公司。一家保險公司理賠部負責人說,保險費不能退還,關鍵是看保險合同的約定。在正常情況下,保險公司將按月計算未到期保費的百分比。如果這種情況,李先生就可以從保險公司拿回剩余11個月的保險費。也有一些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時,自身故或全殘之翌日起,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予受益人。
保險金是用保險金支付的。王女士投保金額10萬元,而受益人李先生從保險公司收到10萬5000元。其中,5000元是按政策分配紅利的方式,最后的政策都是紅潤平衡的。
李先生表示,母親的保險合同中還包括了醫療費用和住院津貼兩款附加險,這部分多繳的保費又如何處理呢?
負責人認為,額外的風險取決于保費是否應根據條款和條件退還。在大多數情況下,額外的風險是短期保險一年。因此,保險費是否可以退還給受益人取決于附加險是否已經解決。根據王女士保單給付情況,被保險人在患病期間,已經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履行了賠償義務,因此,附加險不能退還保費。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