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某為他的叔叔借了一輛車去上班,但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發后,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發現駕駛執照不在年度試行有效之前,是無效駕駛執照,理由是拒絕支付。因此,他向鎮海區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請愿書。
在有效期內沒有駕駛執照年檢的駕駛員是否具備駕駛資格?保險公司可以免除以保險單形式解釋的義務嗎?近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判決,維持原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的上訴,并支持了業主的索賠。
去年5月,王辦理了強制保險、車輛傷害保險和第三方責任保險等新車,有效期為一年。十二月的一天,小王的姐夫李出去開車上班,但出乎意料的是,路上發生了車禍。事故造成行人死亡。
事發后,王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要求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死亡賠償金11萬元、醫療費4679元的理賠責任。
保險公司在理賠調查過程發現,厲某的駕駛證未在有效期前進行年審,是失效的駕駛證,厲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駕駛機動車,應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賠付。
此外,保險公司還表示:公司在與王某簽訂的車保系列產品保單上明確注明駕駛人的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駕駛人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保險人不負賠償,王某本人在簽訂合同時應該仔細閱讀。
難道駕駛證沒及時年審,就沒有了駕駛資格?王某對此提出了異議,同時他指出,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并沒有盡到說明義務。于是,他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到鎮海區人民法院。
格式聲明不能免除說明義務
今年8月,法院審理后一審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認為,雙方簽訂的交強險保險單上,雖然載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是原告作為不具備保險專業知識的普通人,難以從合同條文的字面表述中,推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包含了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駕駛人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等情形。
而依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公司不能以事先擬制的并統一使用的格式保險單中聲明已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來免除自己的說明義務。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寧波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同時,法官還提醒業主遵守道路交通規則,除了他們的駕駛。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時也應盡自己的職責,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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