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保險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能要求賠償,但汽車車主在蕭山向保險公司出庭,支付超過2萬3000元的保險理賠。12月24日,蕭山地方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52歲的趙先生幾年前以他的名義買了一輛車,因為他的兒子趙銘也有駕照。2005年12月3日晚上10點57分,趙銘與徐康路相撞的一輛小面包車相撞,造成徐的腦撕裂傷和多處骨折。經鑒定,其中有兩處已達8級殘疾和10級殘疾。趙明駕駛的車也受損嚴重。事發后,保險公司派人到現場拍照。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明有醉酒駕駛行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客車司機徐某不承擔責任。
由于賠償問題已經談判,所以沒有結果。今年10月9日,公共汽車司機和車主向濱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趙和他的兒子賠償損失。今年11月16日,法院判處趙先生及其兒子賠償31.1余元,賠償車主損失9550元。
早在2005年2月22日購車時,趙先生就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單一份,并繳納了保費。當趙先生找到保險公司時,遭到保險公司一口回絕。保險公司的依據是交警認定趙明有醉酒駕駛行為,按雙方約定,保險公司可以不予理賠。
保險公司有無告知成爭執焦點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沒有對保險免責條款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進行說明或解釋。趙先生在庭上表示,這導致他一直不知道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趙先生認為,根據保險法有關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必須按保險金額賠償其包括車輛損失險39905元,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
趙先生對免責條款是明知的。保險公司的依據是保單上的有趙先生的簽名,這表明趙先生對包括免責條款在內的保單書面內容熟悉。據此雙方合約成立,保險公司有理由拒絕賠償。
趙先生建議這項政策的名稱不是他自己簽字的。他向法庭申請鑒定筆跡。該應用程序可以在案件判斷中發揮關鍵作用。法院判決后,法院決定在判決達成后再次召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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