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獲悉:50年來,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從無到有,逐步完善。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自1986年到1998年底,全國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者累計達到821萬人。
80年代初,我國開始對計劃經濟體制進行改革。為了配合推行勞動合同制、允許辭退違紀職工、試行《破產法》等一系列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我國于1986年、1993年相繼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重建。1999年1月22日,我國又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使失業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為加快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市場就業機制創造了條件。
截至1998年底,我國共有60多萬個單位、7928萬職工參加失業保險。1998年全年有158萬人領取失業保險,其中63萬人當年實現再就業。1998年還對149萬企業困難職工發放了一次性救濟金。自1986年到1998年底,全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達到1580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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