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保險法律看,保監會是唯一有權審查保險條款的機構。
根據《保險法》第五章保險業的監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由此可以看出,保險條款的審批、備案是保監會的法定職責,保監會作為主管機關和監管部門,對保險條款的審批、備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權,其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其他任何部門包括工商部門都不能行使該項權利。因此除保監會外,其他任何部門對保險條款的審查不具有法律上的適法性,僅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以期引起社會和主管部門的注意。其他部門不能也無權代替保監會宣布某保險條款涉嫌違法而應當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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