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工作人員介紹,失業人員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正在享受失業待遇的人員(即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胡先生就屬于此類。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以及《失業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二種是失業但不享受失業待遇的人員(即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這類人員可參加城鎮居民或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
符合什么條件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呢?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職工不是出于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后在相關機構做了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就應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如何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呢?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也就是說,根據員工與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時間的長短,員工失業后可以享受12個月至24個月不等的失業保險待遇,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的期限與上述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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