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權屬幾經變更,相互推諉,工傷事故發生后十幾年尚未獲賠。這起歷經歲月考驗的勞動爭議,近日在舒城縣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劃上句號,法院依法判決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工傷賠償款40148元。
李某系某石油分公司職工,1994年10月1日,在執行公差途中遭遇車禍,致身體頭、面、胸、腹部及骨盆多處嚴重損傷,造成終身殘疾,當時花去醫療費上萬元。后李某一直請求單位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卻因單位幾次權屬變更,東家之間相互推諉,工傷賠償事宜遲遲未能得到解決。在請求與等待中掙扎了十幾年,去年12月李某無奈之下申請了勞動仲裁,因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已超過仲裁申請時效吃了閉門羹,最終只得與東家對簿公堂。
庭審中,用人單位一方對訴訟時效提出了質疑。法院審理查明認為,李某作為分公司的職工,在執行職務時受傷,應認定為工傷,受傷后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確因用人單位一方原因導致李某受傷后十幾年的時間仍然未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一方理應給付工傷賠償款。法院依法核定了李某的損失,判決石油分公司給付李某工傷賠償款40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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