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過戶后到保險公司辦理報批,然而手續還沒辦完車禍就發生了,保險公司能否以手續未完成為由拒絕理賠呢?車主賀某就因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昨日,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18萬元。
車主出車禍保險公司拒賠
去年1月26日,賀某從朋友林某手中購買了一輛二手寶來牌小客車。次日,辦理了過戶手續。同月28日,賀某與林某一起前往該車原投保的某保險公司辦理批改車主手續。然而,2月18日,就在保險公司辦理批改手續期間,賀某駕駛著該車將一橫穿公路的女子撞倒,女子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市交警支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各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賀某向該保險公司遞交了索賠材料。保險公司卻以賀某沒有及時到保險公司批改被保險人為由拒絕理賠。賀某遂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支付保險金18萬元。
法院一審判保險公司賠18萬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保險人收到變更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雖然賀某已經提交了批改申請書,但保險公司還沒有在保險單上批注,說明保險批改手續并未完成,因此,原車主與新車主沒及時變更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
法院一審審理后認為,賀某和原車主前往保險公司申請批改變更合同主體,并遞交了相關手續。保險公司收到書面批改申請書后,在申請書的下欄中“經辦、核保”兩處簽上姓名和蓋上私章。經辦員、核保員是保險公司的辦事人員,其在保險公司辦理業務是代表公司的行為。至于保險公司的辦事人員收到申請書后,有否在保險單上批注,該項手續是保險公司的義務,和被保險人賀某無關,應認為變更手續已辦理完成。法院故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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