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掛牽引車分成主車和掛車兩個部分,如果這兩部分分別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應承擔一份還是兩份交強險賠償責任?昨天,江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去年8月20日凌晨,寧波慶豐橋東側,一輛小客車追尾了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起火燃燒,小客車車主胡某當場死亡。
經公安機關事故認定,胡某駕車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負主要責任;半掛牽引車負次要責任。
據了解,半掛牽引車所屬公司,為牽引車(主車)和半掛車(掛車)均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因為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去年年底,胡某的親屬到江東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合計近60萬元,并要求保險公司在兩份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項目和金額基本達成一致意見,但焦點在于,交強險應該怎么賠償。
原告認為,這輛車子的牽引車和掛車分別投保了兩份交強險,那么理賠兩份交強險是情理之中的。
保險公司則認為,這起事故屬于追尾事故,胡某駕駛的車輛只是與后面的掛車發生碰撞接觸,牽引車在交通事故中未與胡某和胡某的車輛接觸,根據規定,他們只應該在掛車的一份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肇事車輛的組成部分,牽引車和掛車連接在一起共同運行,發生交通事故時,應視為一體。牽引車、掛車分別構成兩個保險合同的兩個保險標的,故保險公司應在兩份交強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胡某一家22.4萬元,半掛牽引車所屬公司賠償2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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