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按照規定履行1年的支付義務。根據我的意愿,不中斷就業;失業者已登記并有工作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處入獄、勞動教養或者被勞動教養的,應當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因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后,在被關押、假釋、勞動教養期限屆滿或者勞動用工終止后申請失業保險;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勞動教養。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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