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保險索賠案被推遲了1年,終于在節日結束時解決了。保險公司所謂的內部規章制度使顧客受苦。2003年7月9日,一輛大型卡車撞上了一輛皮卡車。交警經檢測認定,大貨車制動性能及其制動信號燈不符合有關行業規定,承擔次要責任。因為這一規定,大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以其違反其保險條款中的一項規定為由予以拒賠。
本辦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沒有公安部門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和許可證,或者未經檢驗或者不合格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事實上我的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擁有完備的有關部門核發的證照,也經過年檢并檢驗合格,根本沒有這條規定所限定的不賠償理由。
后來,經過談判,我發現保險公司拒絕付款的原因是保險條款,其實質是對保險條款的解釋。說明:在交通事故發生后,如果檢測到制動性能和制動信號燈不符合相關行業規定,車輛將無法得到補償。
但是這條解釋屬于內部規定,我的當事人根本沒看到過,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悄悄地增加了我的當事人獲賠的條件。最后我們通過司法途徑,與保險公司調解解決了此事,保險公司支付了應當支付的保險金。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合同規定了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對被保險人作出明確的解釋。沒有明確規定,該條款不起作用。某保險公司意圖通過其行業內部的解釋來約束毫不知情的投保人,以此來達到免責拒賠的目的,這種做法嚴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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