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酒駕是社會上屢見不鮮的情況,對于酒駕的嚴格防范我們國家已經處于努力的狀態,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其中有關酒駕傷人后交強險需要進行理賠的條款引起了社會的廣泛探討。那么,這究竟是一條怎樣的規定呢?酒駕可獲限額賠付專指交強險,在《意見稿》中記者看到,第十七條明確寫到: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醉酒、吸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賠償權利人賠償之日起,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追償權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保險公司在同一訴訟中向被保險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一并審理并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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