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游者刁某在海外旅行中遭遇嚴重事故,這構成了十級傷殘。雖然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向他索賠,但對國外旅游保險的賠償不足以支付醫療費用。于是,他前往上海盧灣區人民法院進行賠償。法院支持他的要求。
2002年6月,他通過引進上海銀發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等地向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3300元。2002年6月2日,上海晉江旅游有限公司實際領導了團隊。2002年6月10日,刁某在馬來西亞旅游中,被一輛摩托車撞倒,手中的攝像機同時被撞落、所穿衣服破損。2002年6月,刁某委托上海市錦江國際旅行社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003年2月,刁某為修理攝像機花費570元。
根據刁的申請,法院進行了一些相關方面的措施,我們可以發現的就是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刁某進行法醫學鑒定,得出的結論是左脛骨外側平臺骨折、左膝關節活動功能障礙后遺癥已達十級傷殘。道路交通事故和醫療費用的費用遠遠大于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于是,刁某將上海錦江旅游 有限公司、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和上海銀發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同告到上海市盧灣區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刁某向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了相應旅游費用,與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形成旅游合同關系。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是具體帶領刁某出游的旅行社,故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均應依照約定履行義務并保證游客人身安全。在本案中,刁某在到達旅游地馬來西亞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應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上海銀發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僅起介紹作用,沒有從中獲益,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因被告履行的是先行賠付的義務,考慮到原告身體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酌情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由此法院根據相關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作出了一份讓大家都非常滿意的判決,那就是法院依法判決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賠償刁某醫療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攝像機修理費、衣服損壞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4000余元。 上海游客刁某在境外旅游時遭遇嚴重車禍,構成十級傷殘,雖有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向他進行理賠,但是保險賠償金尚不足支付醫療費用。于是,刁某將旅行社告上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法院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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