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 待遇的規定:
甲、女工人與女職員生育,產前產后共給假五十六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不滿七個月小產時,得根據醫師的意見給予三十日以內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丙、女工人與女職員難產或雙生時,增給假期十四日,工資照發。
丁、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與接生費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他費用均按第十三條甲款的規定處理。
戊、產假期滿(不論正產或小產)仍不能工作者,經醫院證明后,按第十三條關于疾病待遇的規定處理之。
己、女工人與女職員或男工人與男職員之妻生育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生育補助費四元。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