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非國營企業調到國營企業的職工連續工齡的計算——社會福利
1、原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的職工和以工資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集股社員,不論是由于手工業生產合作社轉化到國營、公私合營企業工作的,還是經組織個別調到國營、公私合營企業工作的,他們原在手工業生產合作社連續工作的時間都應與到國營、公私合營企業后工作的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2、原在私營商店以工資收入為生活主要來源的職工,轉入國營、公私合營企業后繼續工作的,可以將轉入前最后一個私營商店的工作時間和國營、公私合營企業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3、在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販,其生活來源主要是靠工資收入的,他們隨合作商店轉入國營、公私合營企業以后,可以將在合作商店的工作時間和在國營、公私合營企業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4、部隊干部的隨軍家屬,原在部隊所屬的集體企業工作,后隨其配偶調入地方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其在部隊集體企業工作的時間與調到地方后工作的時間可以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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