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金融機構在發展理財產品過程中,產品的設計和銷售存在脫節,銷售過程中也存在著夸大收益、回避風險等問題,而百姓往往出于保值增值、通脹預期等考慮,有的會盲目購買理財產品。”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宋學東說。
針對這種情形,法院建議投資者應加緊確立風險意識,要充分認識到理財產品與銀行傳統的儲蓄產品存在較大差別,購買理財產品有可能面臨本金受損的風險。在購買時,要充分做好風險評估,選擇適合自己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對具有金融衍生品性質的銀行理財產品,尤其應當慎之又慎。
“在購買理財產品時,還應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是風險收益等關鍵條款,如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要求銀行作出進一步解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庭長宋航說,“如果銷售人員口頭解釋與合同不一致的,投資者要及時提出,并可以要求銀行將承諾事項寫入合同條款。”
法院還建議,投資者要留有風險防范的止損預案。對投資結果與投資預期較大的產品,要保持平常心,不可盲目追加投資,以免愈陷愈深,對未來的風險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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